摘要:因所买家具局部木料与合同约定不符,杨小姐将家具厂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一,且赔偿4000元经济损失。
因所买家具局部木料与合同约定不符,杨小姐将家具厂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一,且赔偿4000元经济损失。日前,市一中院对杨小姐“退一”的请求予以支持,“赔一”请求则不予支持,判决家具厂返还杨小姐家具购货款7万多元及赔偿鉴定费1000元。
2007年7月,杨小姐在本市一家家具厂柜台购买了一套红木家具。买卖合同约定:订制家具名称为缅甸酸枝木(无辅料)红木家具一套,共计18件;家具厂于同年11月底交货。杨小姐交付家具厂4500元定金,约定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货款。
2008年1月,厂家送货时,杨小姐付款总计7万多元,收取了这套红木家具,家具厂也出具了收据。2个月后,杨小姐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红木家具进行鉴定。检验结论为家具有一处非酸枝木。为此,杨小姐支付鉴定费1000元。
家具厂觉得杨小姐的取样存在局限性,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2008年7月委托国家林业局华东木材及木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家具进行鉴定。鉴定书表明:整套红木家具只有一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是花梨木外,其余都是酸枝木。一审法院判决家具厂返还杨小姐7万多元货款,取回杨小姐处家具,并赔偿鉴定费1000元。杨小姐不服,提起上诉。
杨小姐称,她与家具厂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材质为缅甸酸枝木,家具厂也向她作出不会掺假的承诺,但之后仍故意使用不符合约定的材料,掺杂、掺假,明显存在欺诈的故意。
家具厂则辩称,花梨木与酸枝木的花纹极为相似,不通过专业的器材鉴别一般是无法区分的,工人在制作家具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将两块木料混淆的情况,不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而且杨小姐在购买家具时,多次在专业人士的陪同下到家具厂查看实物,所有的家具都是杨小姐验看白坯后才上油漆的,如果杨小姐在此过程中已经明知材料不是约定的材料,那么她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不应受法律保护。况且即使家具厂使用的木材有瑕疵,最多也只对该块木料承担责任,要求家具厂因一块木料的瑕疵承担全部家具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一中院二审后认为,专业部门的鉴定结论只是证明家具厂的红木家具中部分存有瑕疵,而且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情况说明表示,此瑕疵的鉴别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水平。杨小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家具厂所提供的家具给她造成了损害,因此退一赔一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因为杨小姐所购的部分家具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未能达到使她满意的程度,因此家具厂应承担退货责任。杨小姐作为消费者在维护权益过程中,支出了鉴定费,家具厂也应赔偿。